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免费注册
 医药产业  公众健康  健康社区
    健康资讯      生殖健康 · 育儿中心 · 肝病 ·肿瘤 · 糖尿病 · 心脑血管 · 骨质疏松 · 论坛
    医生频道      女性饮食 | 儿童饮食 | 护肝饮食 | 肿瘤饮食 | 糖尿病饮食 | 心脑血管饮食
肝病首页 | 甲肝 | 乙肝 | 丙肝 | 脂肪肝 | 肝硬化、肝癌 | 其它病毒性肝炎 | 肝病常识 | 常用药物 | 治疗进展 | 肝病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 肝病专台 >> 最新资讯 >> 最新资讯 >> 肝病专台正文
厦门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作者:李玉燕 陈…    肝病专台来源:海峡导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3

     据海峡导报消息:厦门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在许多因此求职被拒的人心里投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这个局面将得到改变。今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将不会再受到歧视。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转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厦门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随意拒绝或辞退劳动者。 

     据厦门大学一位做行政工作的老师介绍,近年来,学生因为自己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在求职中遇到困难的,例子也不少。前段时间,也有不少厦门市民曾通过电话向市长热线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迫切反映了自己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就业难的情况。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目前,“意见”文件已下发到厦门各企业和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今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今后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或者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

       

肝病专台录入:yangyp    责任编辑:yangy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连 接
乙肝患者的错误观念
抗病毒需要两手抓
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尊重隐私权
乙肝患者结婚如何不传染?

 肝病好评医院  肝病好评医生
上海中山医院
上海东方肝胆医院
301医院
302医院
北京地坛医院
上海瑞金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
中山三院
医科院肿瘤医院
钦伦秀 上海中山医院 肝肿瘤外科
史宪杰 301医院 肝胆外科
晏建军 上海东方肝胆医院 肝胆外科
叶青海 上海中山医院 肝肿瘤外科
王宇明 西南医院 感染科
仇毓东 南京鼓楼医院 普外科
樊嘉 上海中山医院 肝肿瘤外科
杨广顺 上海东方肝胆医院 肝胆外科
皇甫玉珊 302医院 感染内科
桑新亭 北京协和医院 肝脏外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络我们 | 广告服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001(100037)
电话:010-68012929 传真:010-68052505
电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10450号
京卫网审字:[2001]第2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京)-经营性-200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