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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没做好致子宫切除
作者:佚名    生殖健康来源:半岛晨报    更新时间:2006-12-26

 

    法院判处医院赔偿患者3.8万余元,患者支付医疗费5000多元

    手术准备不足,医院在给孕妇做流产手术时实施4次清宫手术,导致孕妇子宫被切除。近日,大连市金州某医院被法院一审判处赔偿受害人3.8万余元。

  流产手术 清宫4次

    2005年3月,大连某工厂职工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3月下旬,李女士在亲人的陪同下来到大连金州某医院准备做流产手术,经过一番检查、化验,医生为其办理了住院及手术的相关手续。

    4月2日下午,医院开始为李女士实施引产手术,在连续5个小时的手术中,先后4次行清宫手术,导致宫体受损,流血不止。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当日下午,该医院将李女士转入大连市妇产医院救治,妇产医院于当晚9时对李女士实施了次全子宫切除手术,这才使李女士转危为安。

    李女士在金州某医院住院4天,花医疗费6399.39元,其中李女士已交纳1000元,余款5399.39元未付。李女士在大连市妇产医院住院8天,花住院医疗费9720.73元。

    李女士出院后分别向大连医学会及辽宁省医学会申请了伤情鉴定。两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均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索赔遭拒 对簿公堂

    可当李女士向医院索赔时,却遭拒绝。无奈,李女士将金州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8481.40元。

    被告金州某医院认为:原告李女士是过期流产,自己延误了流产的最佳时机;同时,因李女士原发病存在产后大出血的高危因素,她自己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院方只同意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原告在该医院治疗所花医疗费539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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