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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过时吗?
作者:a    心脑血管专栏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5
sp;   链 接    抗心律失常药物分类

    根据Williams的分类方法,抗心律失常药物分为4类:Ⅰ类,钠通道阻滞剂,包含IA类,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丙吡胺等;IB类,如利多卡因、美西律、室安卡因、苯妥英钠、莫雷西嗪等;IC类,如普洛帕酮、氟卡尼等。Ⅱ类,β-受体阻滞剂,如美托洛尔、阿替洛尔、普萘洛尔、艾司洛尔等。Ⅲ类,钾通道阻滞剂,如胺碘酮、索他洛尔、多菲利特等。Ⅳ类,钙通道阻滞剂,如维拉帕米、地尔硫唑等。此外,还有一些药物具有抗心律失常作用,如硫酸镁、腺苷、洋地黄等,未被列入上述4类。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内科主任  黄德嘉

    反 方    药物治疗地位难以撼动

    关于抗心律失常药物是否已失去临床应用价值和意义的争论,依我之见,得出肯定结论的认识是片面和脱离临床实际的。事实上,大部分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病人,包括被认为导管消融可以根治的心房颤动,目前主要的治疗方式仍然是药物治疗。国内外均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心律失常并非一种独立的疾病,不同病人可能有不同的病因;并且其合并疾病的种类、心功能和肾功能状况及年龄差异也很大。因此,对不同的病人,治疗目的和方法也不同。治疗前根据详细的病史、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十分重要。评估要解决两个问题:1.患者的心律失常是否需要治疗。2.采用何种方式,药物还是非药物方式治疗。

    各大指南关于药物治疗的规定

    心房颤动是最常见的心律失常之一,估计我国现有患病人数达1000万,其中1/3左右年龄大于75岁。根据2006年5月欧洲房颤会议估计,到2050年,在房颤病人中,≥75岁者将占2/3。此外大多数高龄患者合并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或心力衰竭。对这类患者,导管消融治疗的并发症和死亡率相对较高,而成功率较低。目前药物治疗仍然是基本或首选的治疗方式。2007年,美国心律学会(HRS)、欧洲心律学会(EHRS)和欧洲心律失常学会(ECAS)共同发布了关于导管消融和外科手术治疗房颤的共识。这个共识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世界最著名的导管消融治疗房颤的专家,如法国的Haissaguerre,意大利的Pappone,美国的Packer、Nademanee和Jackman等。在这个共识中,对导管消融治疗房颤的适应症是这样描述的:对有症状的房颤,至少使用一个Ⅰ类或Ⅲ类抗心律药物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药物治疗者,可选择导管消融治疗。可见抗心律失常药物在房颤的治疗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2006年美国心脏学院(ACC)、美国心脏学会(AHA)和欧洲心脏病学会(ESC)根据大量临床试验的依据和循证医学的原则共同制定了房颤治疗指南,强调——

    对有症状的房颤,无论是阵发性还是持续性或永久性,首选的治疗策略是抗血栓治疗加上药物控制心室率;预防脑卒中在房颤治疗中最为重要。对需要维持窦性心律的病人,应根据其基础心脏病的状况选择不同的抗心律失常药物。对未合并器质性心脏病或轻度病变的患者,应首选普洛帕酮、氟卡尼或索他洛尔。对合并高血压者,如果不伴有显著的左心室肥厚,同样可选择上述药物。如果伴有显著左心室肥厚,可选择胺碘酮。对合并冠心病者,应首选索他洛尔或多菲利特。对合并心力衰竭者应选择胺碘酮或多菲利特。

    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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