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免费注册
 医药产业  公众健康  健康社区
    健康资讯      生殖健康 · 育儿中心 · 肝病 ·肿瘤 · 糖尿病 · 心脑血管 · 骨质疏松 · 论坛
    医生频道      女性饮食 | 儿童饮食 | 护肝饮食 | 肿瘤饮食 | 糖尿病饮食 | 心脑血管饮食
医生频道首页 | 医学动态 | 典型病历 | 学术专题 | 医疗事故 | 继续教育 | 医生频道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 医生频道 >> 医疗事故 >> 事故报道 >> 正文
医院侵犯健康权赔偿3万多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3-24


   (于彬 赵文岩首席记者王勇)出生时,因为难产,孩子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2月2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合计3.
69万元。

  2000年8月22日,亮亮(化名)的母亲因分娩住进大连某医院妇产科。其代理
人称,当时家属决定做剖腹产手术,但被医院拒绝。8月23日晚上7时40分,亮亮出
生。

   因为出生时发生肩难产,孩子出生后颜面青紫,右上肢活动受限,皮肤淤血
。左手皮肤也有淤血,经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臂丛神经损伤。2001年,其父母以孩
子的名义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11月12日,有关部门得出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孩子的父母申请重新鉴定。去年10月13日,受大连市中
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对此案重新进行鉴定。该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
关材料,为此,大连市医学会中止技术鉴定。今年2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孩子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诊断成立的结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院在亮亮母亲分娩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造成亮亮臂丛神经损伤,违反了医患服务合同,侵犯了亮亮的健康权。医院不按
时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医院
赔偿医药费等合计3.69万元。  
 
         来源:半岛晨报 
医生频道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连 接
没有相关医生频道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络我们 | 广告服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001(100037)
电话:010-68012929 传真:010-68052505
电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10450号
京卫网审字:[2001]第2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京)-经营性-200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