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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救治急危患者中的义务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3


  案情
  2002年9月,一天下午4时许,一名周岁男婴在家中被开水烫伤,保姆将其送到
附近的一家儿童医学中心,未挂号先被医生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保姆,限于该
院的医疗设备,患儿在此治疗可能会留下疤痕。于是,即未作病史记录,也没实施
清创处理,立即建议送患儿到某医院诊治。由于交通拥堵,患儿两小时之后才到达
转诊医院。经诊断,患儿面、颈、躯干和右手烫伤面积达7%,深度为Ⅱ度。经医
生精心治疗,患儿七天后愈合出院。
  但患儿的父亲对附近的儿童医学中心的做法不满,以拒收烫伤患儿,救治不当
为由,将这家中心告上了法庭。
  患方诉称:该中心未按照转院程序对原告作病情记录,未进行清创处置,没有
联系转诊医院以及没有呼叫救护车和承担途中救护等,致使患儿转诊途中遭受感染
,症状加重,要求被告承担过错责任。
  医方答辩:由于该中心没有烫伤病房,医生建议转诊,并帮患儿叫来出租车,
不属于拒收患者。另外,按医学规定,生命体征稳定、烫伤面积7%左右的Ⅱ度烫
伤患者,接受治疗的时间相差1~2小时,与其治愈和可能留下的疤痕大小、深度等
无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儿烫伤属于急诊范围,未挂号而就诊,应视为与医方达成了
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对患儿进行了检查,并根据病情明确建议了转诊医院,不属于
拒绝治疗。但医方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作病史
记录,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理,与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及对患儿作出妥善的护送安排等
。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依法判决医方
赔偿患方人民币1000元。

  分析
  医院每天都要接诊急、危重症患者,不同的医院限于设备或技术,
需要转诊也很正常。那么,医院转诊,应做哪些具体工作?履行的是
法定义务还是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医院转诊履行的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
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24条也规定:“对急危重症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由此可知,医院救治急
危患者是法定义务,进行转诊的行为也是法定义务。
  另外,时间是危急患者的生命,要求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再诊治是不现实的。只
有将救治急危患者设定为医院的法定义务,才有利于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维护。
也就是说,只有在患者的危急情况解除,医务人员将病情、医疗措施、风险等告知
患者或其家属时,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才正式成立。笔者觉得,本案中法院认定医
院构成违约的结果值得商榷。
  那么,医院救治急危患者过程中的义务有哪些呢?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院救治急危患者应承
担的一是紧急诊治、急救处置的义务。二是不能诊治时要及时转诊的义务。本案中
,医方尽到了上述法定义务,但医方未对患儿实施清创处置,没有联系救护车及途
中救护也是事实。该如何看待这些行为?
  笔者认为应遵循医疗常规和病人需求而定。如果患方不提出要求,医生硬要找
救护车及陪同救护,可能会增加患者的费用负担。如果患者病情需要医方派救护车
及医生陪同,医方未做,就属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了。一旦造成损害,医方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但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不可能对医生救治急危患者或转诊的医疗行为,规
定出一个确切的义务模式。只要医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医疗、护理规
范,医方就应该没有什么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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