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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延误抢救 赔付27199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9


    (记者 任建中)近日,灵武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120”急救中心履行急
救服务有“瑕疵”而引发的医疗合同纠纷案,被告灵武市中医院被判败诉。
    2003年7月17日上午,灵武市临河镇二道沟村农民刘军的儿子刘丽华(13岁)
、女儿刘丽娜(11岁)在玩耍中,被沙子埋住造成休克,被人发现后急速送往村医
疗站抢救。李旺医生对两个孩子采取了人工呼吸和输氧等抢救措施,孩子家人同时
拨打了灵武市中医院“120”急救电话。
    当“120”急救车到达医疗站后,大夫询问了李旺医生抢救的措施和过程,又
查看了两个孩子的瞳孔情况,随即将二人抬上“120”急救车,开往灵武市中医院
。途中,大夫给两个孩子各注射了一针,但未继续输氧。当急救车行至灵武农场西
门桥时,急救车突然因没油而被迫停了下来。司机只好下车拦住一辆小轿车,于中
午1时零5分将两个孩子送进医院。两个孩子先后于1时20分、1时45分因抢救无效死
亡。
    孩子的家人在极度悲伤中,认为“120”急救中心在抢救患者时既不带氧气,
又不保障运输油料,从而耽误了抢救病人的最佳时机,造成2个孩子不幸死亡。孩
子父亲刘军因此将灵武市中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11万元。灵武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灵武市中医院“120”急救中心在履行服务职能的过程中,
出现急救车未带氧气、车辆中途油料不足等情况,致使急救措施不利,延误了一定
的急救时间,虽然不能认定原告的2个孩子死亡与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方
的确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判令中医院赔偿原告各种损失费47199元。 


       新闻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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