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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何保护医务人员利益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9



 刘庆春 宋丽霞 郝瑞生 刘莉萍   100039北京武警总医院   
 【摘要】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着重保护了患者的权利,其实《条例
》是对医患双方的保护,本文着重探讨了《条例》对医方的保护问题。 

    众所周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重保护了患者
的权利,如患者的隐私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等等。其实,《条例》保护的是医
患双方的利益,只是《条例》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保护不是很具体和明确,下
面笔者就《条例》如何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1 《条例》规范了医疗事故的评定

    《条例》的第三章从第20条至34条,共计15条都是阐述如何正确地鉴定医疗事
故。其基本思想是: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办理;这个医学会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受聘于医疗卫生
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担任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基石,是整个条例的精华和最重要的
内容,为了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所有这一切规定其最终目的就是由医学专家科学地、
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做好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给病
人造成不必要的死亡、残疾和痛苦,应当对病人予以赔偿,应当给当事人以处罚;
但如若经过专家正式鉴定而未构成医疗事故,则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是个最大的
解脱,也就避免了社会上的随意指责,更避免了不该判刑的判了刑,不该罚款的罚
了款。《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形。总之,《条例》中关
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清楚地划清了事故和
非事故的界线,一切问题都纳入了正常的处理渠道,有法可依,既保护了医务人员
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患者的权利。

2 《条例》界定了医疗队伍和非法行医

    《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
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根本上把非医务人员行医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
医疗事故严格区分开来,对净化医疗队伍、消除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部门的误
解和怨恨会起到决定性作用,是对我们的最大支持和爱护。

改革开放以来,在医疗卫生事业的滚滚洪流中,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很多游医、
巫医、骗子,各种神功、“气功”、算命先生等,都打着行医的旗号,招摇撞骗,
极大地损害了白衣天使的形象。有了这条规定,把非医务人员行医一律排除在外,
把他们对患者健康所造成的损害作为刑事责任处理,这就从根本上纯洁了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队伍,消除了群众的误解,提高了医务人员在群众中的威信。

3 解决了医疗机构的一些难题

    《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
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这条规定可以大大提高医院的尸检率,
对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和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极为有利。更重要的是为鉴定医疗事
故提供极为有力的根据。过去很多病人的死亡并不是医疗事故,而是疾病自身的发
生、发展和转归,更多的时候是个体差异、解剖变异或过敏反应等。但因病人家属
不同意尸检,无法查出真正的死因,把责任全都推到 医务人员身上,造成很多冤
假错案。有了这条规定,今后可以多做尸检,可以通过尸检找到死亡的真实原因,
可以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判定问题,免去很多冤案。

4 《条例》强调了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
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更支持了我们的工作,我们可以安心地做好本职工作,
而不必担心坏人的闹事和少数人的怂恿袒护。《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
构内死亡,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这条
规定极大地支持了医院的工作,解决了很多过去难以解决的难题,防止了一些不讲
理的人“以死人压活人”,长期纠缠医院工作,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来源: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2004年2月 第3卷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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