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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右腿竟缩短 医院拒绝举证败诉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13


   (通讯员 建文 云燕)苏州某专业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拒绝对医疗事
故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5月11日,沧浪区法院判决医院败诉赔偿原告医
疗费12548.31元。 

  2002年8月12日早晨,原告杨某因骑自行车不慎摔倒后受伤,并当天入住该医院
。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同月14日被告医生将手术中、后可能发生的意
外等告知原告家属,并征得同意,同日进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RICHARD滑动加压
螺丝钉-板(RSCS)内固定手术。10月26日原告杨某至被告处复查,自述“已下地
行走一周”,经被告诊断“右下肢跛行,关节活动范围正常,右下肢缩短”。 

  2003年1月28日入住被告医院,要求取出右下肢内固定,次日,被告医院手术拆
除内固定物。同月31日被告诊断原告右下肢缩短2厘米。原告于2003年3月3日至苏
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该院认为右下肢比左下肢缩短4厘米,故原告起诉至法
院,认为被告医院手术失败,要求赔偿医疗费12648.71元、其他费用50余万元。
 

  审理中,法院向被告医院说明,由其就医疗行为与原告杨某右下肢缩短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举证,并认为因杨某
未遵医嘱、擅自提前下地行走,导致右下肢缩短。至此,双方都不愿意提起鉴定。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院应负医疗行为与该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提交证据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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