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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9


   卫监督发[200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卫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放射源
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为认真贯彻中编办文件精神
,切实做好医用辐射的准入管理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结合职能调整,提
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积极配合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认真做好放射卫生抽检工作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
子孙后代的利益。党和国家领导非常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为加强放射源的
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公
安部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
工作。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是《职业病防治法》和《通知》赋予的卫生部门
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加强
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按照我部2004年放射卫生抽检计划的要求,做好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存在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做好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
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
射性)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发给批准文件
后,方可立项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三、加强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放射卫生抽检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全面掌握
辖区内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的现状,依照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加大对
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为实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管理奠
定基础。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是政策性和
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已取
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单位的管理,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加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证的进度。今年12月31日
后,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技
术服务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放射卫生监督水平 

     为了很好地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通知》规定
的卫生部门的职责,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专业队伍。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特别是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和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
,发挥其整体优势,解决人员分散、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专
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卫生部网站 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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