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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中母子双亡 医院赔偿8万多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18


  晨报萧县专电萧县一位孕妇前往萧县人民医院待产,不想母婴双双在医院中死
亡。悲愤中,孕妇的爱人党建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医院对孕妇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85000多元。昨天上午,手捧着法
院的判决书,痛失妻子和未出世孩子的党建热泪盈眶。

  党建在诉状中说:其妻彭书萍于2003年4月12日住进萧县人民医院待产。当日
下午16:10,医生在没有告知产妇及家人风险的情况下给产妇施行催产素引产,导
致产妇严重过敏,18:50产妇子宫破裂出血,即停用催产素,同时,经诊断为胎窘
,需要剖宫产,家属表示同意并签了字,但由于院方抢救条件不足,直到23:30产
妇心跳停止,也没有进行剖宫手术。党建认为,由于医院对受害人诊疗过程中,不
尽职责,延误治疗时机,致使产妇母子双亡,后又伪造病历掩盖真相,侵犯患者的
知情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6400元。

  在法庭上,证人王玉侠、夏峰、孙知兰当庭作证,产妇彭书萍入院后院方给产
妇吊催产素后出现严重过敏,值班医生护士不在跟前,而院方在产妇病危后几个小
时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导致母子双亡。另外,党建还向法庭提交了萧县人民医
院给彭书萍就诊后出具的病案一套,证明病历上有伪造的情形;宿州市医学会受理
案件通知及证明,证明原告申请鉴定后因被告提供材料不真实,中止了鉴定等。

  萧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能成立,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原告
诉讼无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病历的改动是笔误,是医生正
常的改动。

  萧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6位证人虽然是原告党建的亲属、朋友,但所证明
内容比较客观、真实,而被告医院方除了自己记录有改动的病历外没有其他证据予
以佐证,因此对原告党建出庭证人的证词,法庭予以认定。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萧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彭书萍住院待产后,没有告知产妇
家人注滴催产素的后果及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在彭书萍发生荨麻疹及胎窘后,没有
及时采取剖宫术挽救产妇母子,导致产妇彭书萍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死亡。特别是
在彭书萍死亡后,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有涂改和增添现象,因此,被告对彭书萍的死
亡具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法院不予
支持,遂判决萧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赡养费40000元等共计8
5663.67元。

      来源:合肥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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