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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在拔牙之后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9

    7月12日上午,宝鸡市人民医院。

    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一位姓殷的村民——他的亲人于7月9日晚因患胆囊炎而
住进宝鸡市人民医院,9日晚12时许突然死亡。

    面对村民们激动的情绪,宝鸡市人民医院领导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村民在寻找
主要领导无果的情况下在医院大哭大闹。

    11时许,人民医院门前围观的市民越来越多,正当村民们商量怎么办的时候
,忽然从医院内冲出40人左右的队伍,其中多数人着便衣,一部分人则穿着医院
的白大褂,这些人冲到死者家属面前,双方顿时陷入冲突、厮打之中。 

    接到报警后,宝鸡市渭滨公安分局金陵派出所3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5名民
警将双方主要参与者控制分开,制止了群殴现场。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先后有4名
受伤人员被送往该医院进行救治。

    患者因患胆囊炎来到医院治疗,但却在几个小时之后离奇死亡,这是患者家属
所不能理解的,也是这次冲突的起因。本报曾在7月13日报道过这一升级为群殴
的医患纠纷事件,宝鸡市民邵新莉看到该报道之后打电话至本报,讲述了发生在今
年5月10日的一个悲剧。

    吴谦:拔牙后离奇死亡

    无独有偶,邵新莉的丈夫——环保局干部吴谦也离奇地死在了宝鸡市人民医院
,而他的悲剧竟然是从“拔牙”手术开始的。

    据邵新莉说,丈夫吴谦病情突变是从拔牙开始的。5月10日下午5时,五官
科一位大夫以吴谦的一颗牙不拔有碍治疗为由,联系口腔科为吴谦拔牙。由于吴谦
曾在医院工作过,具备“牙床周围有炎症不能拔牙”的常识,于是他询问医生:“
现在这种情况(炎症)下能拔吗﹖”得到的答复是“可以”。

    拔牙之后,吴谦对家属说“不舒服”,颈部更加肿胀,体温从入院时的36.
5度上升到了38.1度。当晚8时,医院口腔科进行会诊,为吴谦做了颌下引流
手术。10时20分,吴谦病情紧急,口唇发紫,不停地用手抓打自己的胸口。五
官科大夫王富强建议立即对患者进行切开气管手术并且让护士拿来气管切开手术包
,但却一直没有手术,仅仅过了两个多小时,吴谦就出现了呼吸严重困难并且窒息
死亡了。

    “那时候到底能不能拔牙﹖”处于痛苦之中的邵新莉反复地问医生,但是院方
并没有陈述拔牙的理由。另外一个问题也萦绕在邵新莉的心头:吴谦窒息死亡的结
论已定,如果当时对丈夫进行气管切开术,丈夫还会不会死亡呢﹖

    “医院说切一个气管要三四十分钟,来不及,但此后却抢救了两个多小时,我
不信他们的解释。”邵新莉哭着说。

    在吴谦死亡前,他的病历也只记了三页。此后长达两个多小时的抢救记录都凌
乱地写在一个药盒和两块硬纸片上——这些原始记录被邵新莉拿到手保存了下来。
吴谦死亡以后,医院组织人员整理了抢救记录。

    邵新莉说:“我们亲属和吴谦的同事当时都在抢救现场,根本没有看到插管,
也没有吸氧,值班大夫王富强倒是想到了吸氧,但当氧气瓶推来以后却怎么也打不
开,没有吸成。”尽管邵新莉确认院方没有给丈夫进行吸氧,但在院方提供的17
页的病历中却显示出对吴谦进行了吸氧。

    那么是什么时候进行的吸氧呢﹖

    在邵新莉保留下来的抢救原始记录的纸片上写着“10-30吸氧”的字样,
病历上显示出晚10时20分吴谦窒息同时医嘱吸氧,但纸片上记录的吸氧时间为
10时30分。“都窒息了10分钟才给吸氧,医院一直说吴谦是10时20分心
跳停止的,但病历里医生却写着“立即吸氧,再听心脏已停止跳动。”按照他们的
说法,就是10时30分发现吴谦死亡的,医院为什么要抹去这十分钟呢﹖”邵新
莉充满疑问地说。

    单据:“输氧”收费为零

    那么,医院到底在抢救过程中有没有给吴谦吸氧呢?院方与死者家属各执一辞
。

    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而是“私了”。双方于5月31日签订
了一份协议书:“患者家属经商议后决定进行尸检,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程序
解决,要求协商解决。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达
成以下协议……”其中院方付给吴谦家属13万元整并免去抢救治疗费1500余
元,支付尸检及毒物检测费5000元,而家属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和民事诉讼,“
此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不得反悔”。

    但邵新莉还是后悔了。

    7月27日,邵新莉从宝鸡市人民医院提供的一份“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上
发现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医院在对吴谦抢救过程中根本没有吸氧,这份单据是
院方于7月8日打出来的。

    在这份单据上,显示出床位费12元、西药费293.67元、治疗费214
.40元、中药费5元、护理费10元、手术费190元、其他33元;共计75
8.07元,而在输氧费一栏中的费用金额却为“0”。

    “如果真的输氧了,为什么不收取费用,账单上显示为零﹖医院肯定在作假
”邵新莉感觉到上当受骗了,她说:“宝鸡市人民医院作为宝鸡市的急救中心,但
抢救现场却没有呼吸机、没有电动心脏起搏器,氧气瓶推来了却打不开,心电仪最
后抬来了,一使用才发现有故障,在抢救现场进行调修,抢救记录竟然写在纸盒子
上。我丈夫的死,难道和这些没有关系吗﹖即使我们最终能原谅医疗事故本身,也
永远不能原谅医疗事故发生之后的种种谎言和欺骗”

    由于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邵新莉称丈夫的死亡为“医疗事故”暂时还没有
依据,她显然为轻率地相信医院并和院方签订了“私了”的协议而感到懊悔。

    医院:迫于压力私了

    8月4日,记者来到了宝鸡市人民医院了解情况。

    当日参加抢救吴谦的五官科值班医生王富强对于“气管切开”没有进行的原因
这样说“该做的我都做过了,以后我们主任来了,我们张主任的意思是暂时不切…
…”至于不切的理由,王大夫说:“我不给你解释这个话……你最好询问他(张主
任)本人,我解释有可能会歪曲了他的意思。”随后,王大夫又含糊地表示:“我
考虑是不是当时不切是考虑到(死者)心跳已经停止了……”

    王大夫否认了“没有吸氧”的说法,他的回忆是当吴谦窒息的时候就开始给其
吸氧,至于时间是不是从10时30分开始的,则含混不清。至于“拔牙手术”和
患者死亡之间的联系,王大夫则表示:“拔牙这是专科口腔科的问题,我是耳鼻喉
科的大夫,我不好评判。”

    “病人前几天就吊了几天的液体,身体本身就有炎症,他的牙已经三度松动了
,为了引流只能把牙拔掉了,关键是太快了,10点多一点窒息就猛然出现了。病
人就在那么1分钟时间就不行了,做什么都来不及了……我的抢救是没有任何失误
的。”

    随后,记者来到医院办公室,一位姓董的主任声称此事已经和病人家属达成了
协议,妥善解决了,至于解决的方法,就是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金”。给钱不认
错,院方的态度是:不承认5月10日吴谦的死亡与7月12日殷某的死亡属于医
疗事故。

    如果不是医疗事故,为什么给病人家属经济赔付﹖院方的说法是:当时社会上
的压力太大院方也很想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但是来自各方的压力迫使我们
走了“赔钱私了”这条路。

    尽管院方不承认这两起患者死亡事件属于医疗事故,但在两个月时间内接连发
生两起类似事件,董主任还是承认医院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他说:“我们本来就
制定了几套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求大夫们按照规定执行,但具体执行起来是不是那
么严格,就很难说了……”

    两个月间的两起医患纠纷充分暴露出了两个信息:一是有问题;二是问题频发
。这两起医患纠纷究竟是不是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更专业的医学鉴定才能作出结论
,然而,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前医患双方就达成了协议“私了”,医院出钱息事
,家属拿钱宁人。那么,人们不禁会问,这两位病人的死亡是否可以避免﹖出了事
用钱就能解决问题吗﹖“私了”是不是解决问题的慎重而严谨的一种途径?这样下
去又会不会造成更多的悲剧发生﹖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
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
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
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
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
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
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
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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