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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停电让患者变成植物人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20

    (首席记者 隋冠卓 实习生 孙晓青)  2002年4月2日晚,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监护室内,为抢救72岁的李老太而准备的呼吸机突然停止了工作,监护室内漆黑一
片。停电,让20分钟如此漫长。停电过后,李老太被医院确认为“植物人”……

    2003年3月31日,李老太的女儿孟欣(化名)代表母亲,将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支出共计
15万余元,并要求一次性赔偿李老太5年的住院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
项,共82万余元。
    沈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李老太的“植物人”事件不构成医疗事
故。而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终审结论将于近
日作出。
    突发疾病李老太开颅手术
    2002年4月1日,李老太因脑出血被家人送进了电力医院进行抢救。当时,医院
对她的诊断为“枕骨大孔疝、颅脑出血”。急诊过程中,李老太还曾出现过心脏骤
停的现象,情况十分危急。为此,电力医院为其进行紧急抢救,并进行了“开颅左
小脑血肿清除术”。
    手术是成功的,李老太的生命被挽救回来了。据其家人介绍,在术后3小时左
右,李老太就渐渐苏醒。“呼吸的时候可以睁开眼睛,双手也有劲了。第二天7点
多钟的时候,她甚至都能用双手拽被子和衣领了。我们告诉她不要乱动时,她还可
以答出“嗯”的声音。当时医院许多医生都高兴地说‘看这样,老太太恢复得挺好
,不会有什么后遗症。’”
    但是,老人康复的一丝光亮,却在4月2日的晚上,又变得漆黑一片。
    停电一刻李老太生命“暂停”
    4月2日20时49分,值班护士长、护士在检查李老太的呼吸机工作是否正常时,
突然发生了全院停电,呼吸机停止工作。突然降临的黑暗打破了监护室内的宁静,
也差点要了李老太的命。
    在场的医护人员没有选择,立即断开呼吸机,护士取来人工抱球呼吸器,护士
长挪动氧气瓶后为李老太紧急改为抱球呼吸器进行抢救,另一位护士下楼去取氧气
瓶连接管,后来又通过呼吸器给氧。
    
    一系列的紧急措施,仍然没能抵挡住这次突然事故带来的影响,5分钟后,李
老太的心脏先后两次停止了跳动。经抢救,李老太虽保住了生命,但心脏骤停给心
、脑、肺造成了无以挽回的重度创伤,脑细胞严重坏死。
    经医院复查,李老太呈昏迷状态,神志未能恢复,为“植物人状态”。之后的
调查显示,此次医院内的停电,是由于医院线路受市内线路故障影响而引发的。
    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是医院在管理和供电上存在严重过失,才致使老太太两次心脏骤停,成为‘
植物人’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李老太变为“植物人”,这一残酷的现实让
家属感到万分痛苦,将矛头直指电力医院。他们认为,手术后,李老太的病情已出
现明显好转的迹象,是医院的行为造成了李老太变成“植物人”的后果。
    事后,电力医院提出了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同时,电力医院否认了“
李老太手术后3小时左右开始苏醒”的说法:“手术后第一天,李老太仍然处于昏
迷状态,靠呼吸机来维持呼吸,还进入了特护病房。”
    电力医院还表示,“在停电期间,医护人员对李老太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抢救措
施,使她两次心脏骤停再次复苏。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不存在过失行为,而停电只
是一次意外事件,医院不应为此负责。”
    不久,沈阳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为
:“……患者目前状态同断电后未及时保持呼吸道通畅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必然结
果”,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针锋相对鉴定专家意见相左
    2003年3月31日,李老太的家属将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2万余元
。
    “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又指出“患者目前状态同断电后未及时保持呼吸道
通畅有一定关系”,这样一个鉴定结论,让医院和李老太家属都有些无奈。那么这
样一个鉴定结论是如何出炉的呢?
    李老太的家属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对此事,鉴定组的7名专家间存在着两
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3名专家认为:李老太的植物人状态与停电后呼吸机不工作,加重乏氧有一定
关系;由于断电后未立即脱机,也未及时进行有效的辅助人工呼吸,延误抢救时间
,造成严重乏氧、二次心跳停止,患者目前状态同断电后未及时保持呼吸道通畅,
有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而另4名专家则认为:第一次心跳骤停复苏后又停跳,与人工通气不足有关;
第二次心跳骤停复苏成功并维持,与改善通气有关。“植物人”主要与基础疾病有
关,与心跳骤停无必然联系,医院有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罪魁祸首停电背后的故事
    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李老太变成“植物状态”又确实因停电导致呼吸道不
通畅所致。那么谁才是罪魁祸首呢?事发背后的“主因”被再一次提了出来。是什
么原因造成的停电成了此案的关键。
    根据电业部门提供的说明,事发当日,电力医院所在线路并未停电,而是相邻
线路停电所致的电压波动。在电力医院未安装“失压延时装置”的情况下,变压设
施出现故障,才导致停电20分钟。
    而建设部、卫生部的部颁标准(编号 JGJ49-33)第五章第四节中有明确规定
:“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监护病房、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等。”
    按照相关规定,电力医院作为综合性医院应配备“失压延时装置”,避免电压
波动及失压的停电事故;还应当及时启用“双电路”电源,或在无法及时启用另一
路电源的情况下,在监护病房等重要地方应对呼吸机等重要医疗设备配备或安装备
用电源。
    然而,电力医院却在事发当日,“监护病房、呼吸机均未有自备电源供电,处
于停止工作状态。”
    承担责任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停电行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分析来看,如果没
有停电行为及抢救不足的医疗过失,患者李老太在先期手术比较成功的基础上,不
会必然造成“植物状态”,这就符合了责任成立的判断公式,即“无此行为,不必
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因此,原告的遭遇与医院的停电、
抢救过失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判定,通过李老太的病历记载、护理记录及庭审笔录中可判定,李
老太确实在手术后有好转迹象,也就是说,李老太术后由于自身疾病必然变成植物
人状态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停电这一主要的外力因素及医院的抢救过失,应为造成
患者目前状态的主要原因。
    
    而医院在“不该停电时停电”,具有重大过失,加之医院在抢救中的医疗过失
行为,在认定二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
也是导致目前后果的因素之一,因此判定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宣判后,电力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于近日作
出。
 
           沈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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