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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花3600多元治疗费只占15.2元 患者告医院“宰人”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7

      南方周末 柴会群 王炜

朱勇觉得自己被医院“宰”了!

  “只是胃有点不舒服”的他,到上海东方医院求诊时,却被医生安排了涉及高
血压和各种癌症的多项检查。他遂以侵权和违约为由,将院方告上了法庭。

  9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我难道得了癌症?”

  7月1日,上海某报记者朱勇因为感到胃不舒服(后被诊断为慢性胃窦炎),来
到东方医院就诊。

  “住进医院之后,我就发现自己只能任人宰割了。”朱勇说,住院9天,花费
3600多元,其中治疗费只有15.2元,而各项检查、化验的费用却占到一半以上。

  “大多数检查我根本不知道。”朱勇告诉记者,“我只是胃有点不舒服,结果
像什么心电图、B超的单子都开出来了。”

  而年仅25岁的朱勇,还被要求做了主要是查高血压的血脂全套检查。至于他做
的另外几项检查(包括AFP、CEA、CA19-9、CA125、CA50),后经证明,主要是用
来查肝癌、肠癌、胰腺癌等病的。

“我难道得了癌症?”

  负责给朱勇治疗的是消化科住院医师刘雁冰,所有检查单也都是他开的。

  据了解,朱勇当时曾告诉刘雁冰,自己一个月前做过体检,结果都很正常。但
在刘看来,他开出的检查仍大都是必要的,“是为病人好”,因为在检查结果出来
之前,他无法判断朱勇是否有其他相关疾病,而这些病有可能影响到他的治疗方案
。

  不过刘本人也承认,血脂检查这一项是不必要的。那为什么要做呢?他解释说
,作为去年刚来的新医生,他“参考了老医生的做法”。

  令朱勇不能接受的还有医生开的药。刘雁冰给他开了半个月的“洛赛克”。这
种说明书上标明主要适用于各类溃疡的药,被刘认为是治疗朱勇所患胃炎的常用药
。而洛赛克的价格是每粒14.85元。

  对于为朱勇所做的各种检查,东方医院医患纠纷部的曾文龙曾对记者表示,医
院没有错,但“回过头来看,似乎有点不合理”。不过,在9月8日的庭审中,该院
的代理律师却称所有的治疗“都是规范的”。

  据了解,纠纷发生后,朱勇曾两次与东方医院交涉,但都不欢而散。

  “我考虑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打官司。”朱勇说,“有我这样经历的人肯定
很多,只是大部分人都会选择默认,自认倒霉。”

  官司“很难打”

  东方医院认为,这个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朱勇觉得自己被“宰”了,可至
少在生理上并没有给他造成具体的严重后果。

  “但是,我总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告你吧?”朱勇说,“我花钱来看病,你乱
检查、乱开药、乱收费,难道我不能告你?”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却令朱勇感到这个官司“很难打”。

  首先就是医疗纠纷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这也是一个社会
上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

  目前,全国只有浙江、四川、甘肃等少数省份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消法”的调
整范畴,而上海市2002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医疗
服务的相关条款。上海市消协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市“目前尚无将医疗服务列入
条例的打算”。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杨立新认为,医疗纠纷是否纳入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条例,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并不影响“病人是消费者”的成立;何况,那些
没有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的条例,也“并没有说病人不是消费者”。因此,患者如
果觉得在医院被“宰”了,仍可依据“消法”去告医院。

  朱勇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该以什么理由告医院。

  在起诉时,朱勇分别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告医院侵权。其代理律师詹可
岩认为,医院侵犯了朱勇的健康权和知情权。主观上,医院存在侵权的故意(为了
谋利);客观上,朱勇遭受了不必要的经济和健康损失。

  二是告医院违约。詹认为,朱勇到东方医院看病时,相当于与医院签订了一个
医疗服务合同,医院没能提供适当的服务,自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这两项不同的诉讼请求,却适用不同的法律:前者适用《民法通则》;
后者则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杨立新认为,就此案而言,患者打违约官司更为合适;而不应同时提出两种不
同性质的诉讼请求。

  “举证”同样也是个问题。

  朱勇最初与东方医院交涉时,曾称对方在开药时追求利益最大化。

  但院方立即反问他是不是怀疑医院收了药品回扣。显然,能否证明医生“乱开
药、乱检查”与其自身及医院牟取暴利存在关联性,是该案的关键。可这对朱勇而
言无疑是个难题,“有些事明明摆在那,可偏偏很难证明。”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
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就是医疗事故诉讼中常常会被提及的“举证责任倒
置”。

  朱勇的官司是否适用这项司法解释呢?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甘肃政法学院的魏清沂副教授认为,尽管上述司法解释可能主要针对的是医疗
事故,但细读全文就会发现,它指的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此自然
也适用于朱勇这类的医疗官司。

  但杨立新则认为,一旦引用“消法”打医疗官司,举证责任倒置就不适用。因
为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解决的是侵权问题,而合同纠纷仍宜采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

  等待鉴定

  9月8日的庭审,只进行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主审法官张惠宾宣布,因原被告
双方在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存在争议,故将先由上海市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下
次庭审待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

  张惠宾解释说,由于法官在医学专业问题上无法独立判断,所以只能参考医疗
事故官司的做法,先交由医学会作鉴定。

  对此,朱勇一开始还有点担心——他怕会像其他许多患者一样,陷入“老子给
儿子作鉴定”的怪圈。后来得知鉴定内容只是“医院在给朱勇治病的过程中是否存
在过错”,他才舒了一口气:“如果是就损害结果作鉴定的话,那我就输定了。”

  据一位医生介绍,医生作一般的诊断,主要是根据病人的病情主诉做检查。“
比如病人只是胃不舒服,医生怀疑是胃炎的话,做胃镜就可以了,B超是没必要做
的。至于血脂检查,更是‘胡闹’!”他说,“这是常识问题。”

  问题在于,这些“常识问题”只是约定俗成的,而目前关于医生对病人病情应
开何种药、做何种检查等等,并没有成文的规定。

  这些简单的问题,在鉴定的时候会不会变得复杂起来呢?朱勇及其律师对此心
里都没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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