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免费注册
 医药产业  公众健康  健康社区
    健康资讯      生殖健康 · 育儿中心 · 肝病 ·肿瘤 · 糖尿病 · 心脑血管 · 骨质疏松 · 论坛
    医生频道      女性饮食 | 儿童饮食 | 护肝饮食 | 肿瘤饮食 | 糖尿病饮食 | 心脑血管饮食
医生频道首页 | 医学动态 | 典型病历 | 学术专题 | 医疗事故 | 继续教育 | 医生频道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 医生频道 >> 医疗事故 >> 事故报道 >> 正文
医生"马大哈"患者险送命 法院判决医院败诉并赔偿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8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韦蕴萱)患者宫外孕就诊医疗服务站
,“马大哈”的接诊医生检查不认真,加上采取措施失当,不但延误患者病程,还
几乎夺人性命。医患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医方赔
偿患方医药、住院伙食补助、误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多次求诊 险些丢命

    今年4月12日,阿芳(化名)因停经42天,到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下属的
红光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经尿检显阳性,但B超检查报告意见为:子宫双附件声
像图未见异常。医生建议其1周后复查,腹痛随诊。

    4月19日,阿芳再次到红光社区卫生服务站复诊,经B超检查,医生诊断阿
芳为带环受孕。4月26、27日,阿芳在红光社区卫生服务站两次进行人流手术
,刮出物未见有绒毛。医生疑为宫外孕,嘱其注意观察,腹痛随诊。4月30日,
阿芳因下腹胀痛,在家中昏倒而被家人送至红光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后来,由于
阿芳出现下腹胀痛、出冷汗、晕厥等临床症状,红光社区卫生服务站遂拨打120
急救电话,将其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阿芳为异位妊娠破裂(即
宫外孕)和失血性休克。同日,柳州市工人医院为她进行剖腹探查术,将左输卵管
切除,并清除了腹腔积血。从4月30日至5月7日,阿芳为此住院7天,花去医
药费5000多元。

索赔未果 对簿公堂

    这次经历,让几乎送命的阿芳及其家人不堪回首。她们认为,红光社区卫生服
务站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错误明显。为此,她们多次找医疗服务所交涉,但均未
果。6月28日,阿芳一纸诉状将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赔偿医疗、陪护、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误工、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

8月20日,柳州城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辩称,他们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主要是原发病输卵管伞端妊娠的病理过程和疾病转归所致,与
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医院不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举证无能 医院败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
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门诊病历
和交费收据,可以证实原告接受过被告的治疗。而其提供的柳州市工人医院的门诊
病历,也证实了其左输卵管被切除的事实。至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完毕。原告认
为,被告的医疗过错在于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检查出是宫外孕,并且在今年4月2
7日怀疑是宫外孕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但是,被告就原告的损害结果与
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举证不充分,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应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另外,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综合原告的病因及其受损害的程度,法
院酌情予以考虑。至于原告诉请的陪护费,由于原告提供的陪护证明没有医生的签
名及医院的盖章,法院不予确认。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医生频道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连 接
没有相关医生频道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络我们 | 广告服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001(100037)
电话:010-68012929 传真:010-68052505
电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10450号
京卫网审字:[2001]第2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京)-经营性-200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