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免费注册
 医药产业  公众健康  健康社区
    健康资讯      生殖健康 · 育儿中心 · 肝病 ·肿瘤 · 糖尿病 · 心脑血管 · 骨质疏松 · 论坛
    医生频道      女性饮食 | 儿童饮食 | 护肝饮食 | 肿瘤饮食 | 糖尿病饮食 | 心脑血管饮食
医生频道首页 | 医学动态 | 典型病历 | 学术专题 | 医疗事故 | 继续教育 | 医生频道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 医生频道 >> 医疗事故 >> 事故防范 >> 正文
小环节引发的纠纷背后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治不好不出院
  88岁的某患者是一位参保病人。因突发上消化道出血到某医院急诊就诊,后被
收住入院。老人身患多种疾病,患高血压冠心病十余年,安装心脏起搏器已五年
,三年前突发过脑出血治愈;患Ⅱ型糖病七年余;一年前接受了膀胱造瘘手术。患
者此次入院初步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Ⅱ型糖尿病糖尿病足、高血压
病、冠心病、起搏器植入术后。
  住院后,患者经止血、抗炎等对症治疗,上消化道出血病情明显好转,但由于
糖尿病足在入院一个多月后出现局部溃破,患者家属便拒绝交纳各项医疗费用,患
者一直不肯出院,住院长达8个多月  其间,医院多次找患者家属交涉,再三解
释糖尿病足的特殊性,但家属始终坚持患者糖尿病足不愈合就不能出院,后来干脆
提出要么医院慢慢进行治疗,要么赔偿15万元就接患者出院。
  医院只好以患者欠费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患方付清住院所有
费用并接患者出院。
  法院受理该纠纷案件后,派出法官深入医院进行调查访问,见到患者意识清楚
,身体处于良好状态。患者告诉法官自己很想回家,但他的妻子和4个子女都不愿
意,出钱顾了个护工照料他的生活,还说:“住在医院里有医生、护士治病,有国
家出钱,多好啊!”
  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同意采取庭下协商解决纠纷。法院出于公平原则,达
成“医院免去患者住院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并补偿患者护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等两万
元人民币。法官主持患方办理出院手续的协议”。该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纠纷源于小失误
  仔细分析该纠纷的成因,首先发现如今患方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几乎不能容
忍医疗行为有任何失误。该纠纷就是源于一个小失误。病人患糖尿病多年,此次入
院时,其腿部有一处里面已有明显的波动感,但皮肤没有破裂的伤口。护士在做护
理时,使用“某某贴”盖在了伤口的表面。当再次换药时,伤口处出现了皮肤溃烂
。
  对此,患者家属认为护士在为病人使用贴敷药时,没有事先告知可能出现什么
样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尽管糖尿病足的发生和治
疗,仍是目前公认的世界性医学难题,但患方不会因为它难就不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透过该纠纷可发现医院无法成为社保机构的承办者。从目前实施的医疗
保险保障基金政策入手进行分析,该市的医保政策规定,参保病人在三级医院住院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否则费用不予支付。而这项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并无多少约
束力,反而引发一些问题。比如,作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第三方社保机构,原本应
该发挥协约作用,但由于缺少相关的具体保障措施或规定,该项规定反而使医院成
了社保机构的承办者。一旦遇到有超长时间住院的患者,超过规定时间的费用就要
由医院“埋单”,很容易使医患间矛盾激化。

  启示和思考
  此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得到了协商解决的结果,缓解了双方的矛盾。但此结
果对于医患双方,其满意程度似乎并不是很理想。医院一方感到有一种花钱买太平
的无奈。一位当事人事后坦言,该纠纷事由清晰,医疗过程也很简单,医疗行为虽
有过错但可以说是微不足道。但医院为了维护社会形象,缓和医患矛盾,处理医疗
纠纷的路走得确实很辛苦,甚至有些委曲求全。而患者一方不满意的原因则是,他
们真正需要的并非是金钱,而是让人放心的医疗保障,是医院全方位、高质量的医
疗保健服务等。
  此纠纷的“导火索”是护士使用贴敷药没有告知,可谓小行为造成大后果。提
示医疗行为不管大小,医务人员都应该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要细致、到位。
但话又说回来,由于医疗活动存在未知的特点,任何医疗行为都无法保证绝对安全
,医务人员的告知内容不可能对医疗风险完全预知。所以,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就
简单地被认定是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无形中扩大了针对知情权过错责任认定的范围
。在某种程度上会对保障医务人员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现有的解决医患矛盾的机制比较缺少约束力,所以,亟须引入医疗事
故鉴定和处理医疗争议事件的第三方力量,如社会保险。据了解,浙江省苏州市较
早地引入了医疗风险保障机制,目前不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购买医疗风险保障金
,部分患者也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保险机构介入医疗纠纷事件,参与调查、评估
、鉴定以及理赔等处理,较好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本案中的
这位多病缠身的老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享受不到相应的保障。要不然,老人会
由社保机构的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在病情缓解后可转至社区接受康复治疗或家庭护
理。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还应考虑是否设立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医事仲裁应该作为解
决医疗纠纷的民间裁判制度而存在,它既不同于解决医疗纠纷的司法、行政途径,
也不同于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仲裁可采取“一裁终局制”,既省时、
省力又省费用,对解决许多类似本纠纷的案件无疑是适用的。
  对该纠纷进行社会学角度分析,可以看出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将深刻地影
响着现代城市家庭中的代际关系,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如
何为老年人提供更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高老年人的生
活质量,也将成为减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课题。( 胡锦华)  

        来源:健康报
医生频道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连 接
没有相关医生频道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络我们 | 广告服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001(100037)
电话:010-68012929 传真:010-68052505
电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10450号
京卫网审字:[2001]第2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京)-经营性-200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