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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藏纱布数载起诉医院获赔偿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28


    2000年6月,张女士随丈夫去宁夏银川打工,因其平时身体状况差,20
02年11月丈夫让她买一份平安保险。在检查身体时发现她腹部有异物。一月后
,她在宁夏市一家医院做了剖腹探查术,取出一破碎腐烂的纱布,这些纱布导致她
部分回肠慢性炎症局部被切除29cm。这次住院19天,花医疗费4898.0
7元。出院后,张女士认为自己腹腔内的纱布是1994年在郾城县某医院行子宫
肌瘤切除术时被遗忘在腹腔内的,遂诉至法院,要求郾城县某医院赔偿她医疗费、
伤残补助费等计人民币10万余元。原告向法庭提供有廉某(被告单位退休医生)
、郭某(被告单位护士)、王某(被告单位内科医生)出具的证明。被告某医院已
查找不到原告的病史档案。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因时间较长,
现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做过手术,原告应提供当年入院手续、报销票据等证据,否则
被告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003年3月2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女士进行伤残
等级评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郾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自己1994年在被告处做过子宫肌瘤切
除术,提供有数份证人证言,即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做过子宫肌瘤切除术。原告
称腹腔内的纱布是被告在1994年为原告行子宫肌瘤术时所遗留,被告虽对此不
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书显示,原告除199
4年在郾城县某医院和2002年在宁夏某医院做过手术外,未在其他医院做过手
术,故认定原告腹腔内的纱布系被告为原告做手术时遗忘的纱布。被告在为原告做
手术时因工作不细心,疏忽大意,以致将纱布遗忘在原告腹腔内,属被告在工作中
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4万
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关于医疗诉公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
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
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
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同时,医学具有复杂性
和专业性,即使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
法举证。所以,本案中,被告虽然不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人证言,但是
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只有承担败诉责任。

             来源:漯河内陆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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