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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选择权是否真被剥夺?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3


  重感冒留下隐患
  2001年8月,刚满20岁的重庆江津姑娘吴秀秀和重庆綦江县的青年小伙何宝贵
按照当地的习俗举行了他们简朴的婚礼。第二年4月,吴秀秀怀上了孩子。
  为了让孩子一出生就有一个温馨美丽的家,吴秀秀和丈夫何宝贵背井离乡前往
福建一家皮鞋厂打工挣钱。
  然而,到福建后,由于很难适应当地的气候环境,身体状况并不很好的吴秀秀
便患上了重感冒。吴秀秀不懂得孕期医药常识,到医院看病,从来没有把自己已经
有了身孕的事情告诉医生。所以,吴秀秀吃了一些不该吃的感冒药。由于感冒久治
不愈,吴秀秀自己到药店胡乱买药。可正是由于这场重感冒,给腹中的胎儿留下隐
患。
  2002年5月,吴秀秀在丈夫的好心劝说下,回到了重庆,和公公婆婆生活在一
起,调养身体。
  转眼到了8月,离孩子的出生差不多还有三个月时间,为了知道肚子里的孩子
是否健康,8月25日,吴秀秀来到綦江县人民医院做了产前常规检查。医生检查后
称没有发现异常,让她好好休息,两周后再来复查。9月1日,吴秀秀再次来到綦江
县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仍然是没有发现异常。
  为了再次确诊,吴秀秀随后来到了父亲吴云维做生意的重庆永川市。在父亲的
建议下,9月27日,吴秀秀来到位于永川市的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
查。经过检查,医生诊断吴秀秀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10月7日,吴秀秀再次来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
仍然是胎儿宫内发育迟缓,临走时医生还叫她一周后再来复查。
  就在这时,眼看妻子的预产期已经临近,何宝贵毅然辞去了福建的工作,回到
重庆老家。
  诊断无异常生下重残儿
  10月14日,在丈夫的陪伴下,吴秀秀第三次来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做产前常
规检查。医生在为吴秀秀做了b超检查后,出具了一份报告单,结论为:“单胎头
位,胎儿未见明显异常。”产前检查记录处理一栏上写有“住院”二字。
  “未见异常”,就是没有问题。因此,小两口没有住院,放心地回到了家中。
  转眼到了2002年11月15日,吴秀秀就要分娩了,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吴秀秀
没有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而是选择了离家只有几公里的永川市万寿镇卫生院生
产。经过几个小时的等待,孩子终于生下来了。可是,让吴秀秀和丈夫都为之震惊
的是:这个小男孩肢体严重缺失,右手只有3根指头,左手肘关节以上的部分全没
了,左脚只有2根脚指头,右脚膝盖以上部分缺失!
  何宝贵顿时瘫坐在凳子上,夫妇俩欲哭无泪。
  2002年12月15日,是孩子出生满月的日子,何宝贵和妻子吴秀秀给儿子取名何
志强。夫妻俩的用意,是希望这个残疾孩子将来不管遇到多大的挫折和困难,都能
够意志坚强地直面生活,坚强地生活下去。
  可是,让何宝贵夫妇心中作痛的是,孩子的残疾毕竟是一个不能逃避的现实,
歧视的眼光也会让这个孩子经历人生中比别人更多的痛苦。作为父亲和母亲,他们
虽然很爱这个孩子,但正是因为对孩子爱得很深,他们才更不愿意看到孩子将来一
辈子生活在痛苦中。如果在分娩前知道孩子在身体方面患有先天性残疾,他们完全
有可能选择流产而不让孩子来到这个世界。可如今的问题是,孩子已经出生,谁又
该对他的残疾和这个家庭的不幸负责呢?
  在何宝贵和吴秀秀看来,正是医院的检查失误,导致他们产下先天残疾孩子,
医院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权
  2003年11月6日,吴秀秀带着不到两岁的儿子何志强来到永川市人民法院,要
求被告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分别给付原告母子二人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承担因
误诊而造成的何志强今后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护理依赖费等等共计2
0余万元。
  2004年2月19日,永川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这起状告医院剥夺生育选择
权的案件。吴秀秀的代理人认为,倘若被告诊断正确,原告吴秀秀将不会选择生下
这个严重残疾的孩子。因此,被告误诊实际上剥夺了原告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理
应承担责任。
  院方指出,吴秀秀在将产前常规检查转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已经是怀孕
34周零2天,再加上母体羊水偏少,已经超过了进行b超检查的最好时期,因为b超
检查的最好时期是在妇女怀孕后的18周至29周之间,所以b超检查没有能够发现胎
儿的畸形情况也很正常,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即使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残疾,
由于距离孕妇临产期已经只有一个多月时间,也不可能再为孕妇实施流产。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何宝贵和吴秀秀的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的选择权利。”同时国家卫生部
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又明确规定:“特殊检查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
把报告结果告诉当事人。”但是,在吴秀秀一案中,因为医院的工作马虎大意,并
没有让当事人吴秀秀获得足够的知情权;直到法院第二次开庭,院方仍然没有能向
法院提供完整的b超操作规范记录。据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在这起事故中
即使不构成直接的医疗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3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邀请专家会诊讨论后得出结论:当事人吴秀秀
在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做b超检查时,羊水偏少,而且已经足月,失去了观察胎儿
肢体情况的最好时间,但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吴秀秀进行b超检查的过程中也
存在漏诊,b超检查应当能够反映出胎儿的肢体残疾情况。同时,院方提供的b超检
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建议院方按照等级医院的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产科b超检
查的诊断程序,完善检查内容。
  2004年9月28日,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应该能发现胎儿畸形而没有发现,且报告单内容过于简单,存在一定过错,
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秀秀的生育选择权。但吴秀秀错过最佳检查期,且没有遵照医
生嘱咐住院诊治,从而未能得到进一步确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原告何志
强的残疾系父母原因造成,与b超漏诊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吴秀秀精神损害抚慰金800
元;驳回原告吴秀秀、何志强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秀秀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2004年11月初,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吴秀秀母子的上
诉请求,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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