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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沉甸甸的"批复"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5


  争议久拖不决引出“批复”
  记者了解到,引发“批复”的是一起久拖不决的争议。案情大致为:一孩子在
某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当时未发现有任何异常。因孩子的父母离婚了,孩子由爷爷
、奶奶抚养。后来,孩子逐渐出现智力方面的问题,两岁多时,突然因病死亡。爷
爷奶奶认定是出生时所致,遂要求县妇幼保健站进行赔偿。
  该争议在解决过程中,曾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孩子的爷爷奶奶对
该鉴定结论提出疑议,认为医疗机构没有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对此,医方提出让
孩子的母亲到场,双方核实有关分娩过程中的细节后再说。但孩子的母亲已离家不
知了去向,争议的解决便拖了下来。孩子的爷爷奶奶开始不间断地进行上访。
  其间,地方省卫生厅曾多次督促医疗机构配合事故鉴定,主动解决争议,但该
医疗机构仍坚持原来的理由,使争议解决陷入“僵局”。
  按照《条例》规定,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可有三种途径,即双方协商、卫生行政
部门参与调解和法律诉讼。但此争议,患方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僵局”持
续了半年之久,地方省卫生厅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卫生部递上了一份请示报告,希
望对医疗机构不配合技术鉴定的行为作出界定。

  “批复”出台的目的及内涵
  记者感觉,尽管“批复”的内容只有三条,但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如何理解和
把握它的内涵?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汪建荣解释了这些问题。
  “批复”并不是专门针对上述案例。汪建荣介绍,目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
存在着医疗机构不主动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如不主动提供病历,提供的
病历不真实,或者不配合调查取证,以及借故不参加抽取鉴定专家等,使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无法启动。他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况,作为学术团体的医学会对医疗机构
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而提起鉴定申请的患方就更是无奈,使事故争议解决陷入“
僵局”,直接影响医患关系,甚至还可以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为了打破“僵局”,我们在接到地方省卫生厅的请示报告后,经过与有关部门
研究,并组织专家多次讨论,决定用最容易解决问题的办法解决“僵局”,即以“
批复”的形式重申、细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条例》第28条第4款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30条第
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
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对于承担什么责任,“批复”规定,要“承担
医疗事故的责任”,以此督促、约束医疗机构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事故鉴定,
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所以,“批复”的规定具有普遍意
义和约束作用。
  怎样把握“批复”规定的内涵?汪建荣副司长解释说,对那些需要通过鉴定来
判定是否是事故的争议,因医疗机构不配合而使鉴定不能进行的话,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
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或自行按照《条例》及有关标准,对患者
的损害后果进行判定。
  汪建荣表示,“批复”中的第三条规定具有惩戒性,主要是为了约束医疗机构
的某些“抵触”行为,纠正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目的是要打破因医疗机
构不配合所造成的争议“僵局”。当然,我们希望这个规定下发后,不再发生医疗
机构不配合鉴定的现象。
  汪建荣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所以,主动、积极地参与解
决,应是医疗机构首先具备的心态。现在,整个社会都在呼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
医患关系也不例外,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更需要医疗机构从自身做起做好。

  各方人士对“批复”规定的看法
  不少专家表示,“批复”的规定非常必要。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较以往有了明显的进步,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如今已是医
患双方都很看重的事情。这一环节发生“堵塞”,势必导致争议久拖不决,使原本
属于医患之间的纠纷,演变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不能不对其引起重视。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杨松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过
程中,他们遇到了很多难题,如有些争议的情况,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处理
的依据。他坦言,看到“批复”的规定后,感觉“沉甸甸”的。因为,“批复”内
容的字里行间,无不透着依法严格管理医疗机构的意味!但这种“震慑”威严是必
要的。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律师王北京认为,“批复”规定的出台是一件好事。尽管它
对医疗机构体现的是“从严从重”,但针对的是不配合鉴定的各种不良行为,“不
如实”一词本身就是一种限定。从严管理的结果,不仅有利于患者,有利于改善医
患关系,也有利于医疗机构保护自己。
  据他介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不配合鉴定,不提供资料,是逃避
不了责任的。如果因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鉴定不能,患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
鉴定不能,医疗机构就会举证不能,就会失去获取可能不是事故的证据机会。从这
个意义上看,“批复”规定也警示医疗机构,不可因小失大,不要为躲避一时的“
麻烦”,而最终承担从重的责任。
  中华医学会鉴定办主任叶继红告诉记者,就目前情况看,不少医疗机构仍对技
术鉴定不屑一顾,不认真做准备,有的甚至在现场答辩时,对事实陈述还不如患方
清楚。有这样一例鉴定,患方代理人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分析得头头
是道,丝丝入扣,而医方的准备却远不如此。鉴定结果自然可知。
  她提醒说,不管是否有过错,医疗机构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鉴定,这对维护
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非常重要!
  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认为,“批复”的规定一旦执行起来,
就像法院审判案件,当事人不到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一样,分量还是很重的。医
疗机构须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随着依法行医的氛围愈来愈浓重,医疗机构须认真学习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否则会在一些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使自己处于被动。上述久拖不决的争议,纠
纷的解决不一定非要孩子的母亲到场。尽管男孩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但孩子由爷
爷奶奶抚养,即使没有监护人的委托书,法官也会认定孩子的爷爷奶奶是可以得到
授权的,因为它符合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关系”,也就是有特殊的亲缘关系,授权
很容易实现。如果医方不信,那就需要医方举证了。
  贵州省医学会鉴定办副主任医师刘佳告诉记者,从贵州省已经完成的200多例
事故争议鉴定情况看,公正的鉴定结果对医疗机构是一种很好的保护,可以避免那
些蓄意找碴的患方的无端纠缠,也能为进入诉讼的争议尽早提供一个可供法官参考
的依据。
  她说,由于法官对医疗损害结果中疾病的参与度很难理解和把握,无形中会影
响到判决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情患方的倾向有时还是比较明显的。她认为,医疗机
构如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争议,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链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
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认医疗事故责任。患
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
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
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
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者和医学会按照
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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