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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

   
 制剂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作者:王乐民   
     
  本报讯(记者王乐民)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并且在7种情形下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8月1日正式施行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
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
告。
  7种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情形分别是: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
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
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相应的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医
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
称;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文字、图案不得超出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并要标注
“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当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
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而需要调剂使用时,必须经相应的药监部门审批,并说
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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