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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处方药造成损害要赔偿
作者:佚名    医生频道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9

  
作者:徐光辉 任向利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经河南省某正骨医院诊断患有骨质增生,便自行到被告嵩县广济药业
有限公司买药,经过在药店租赁柜台经营药品的吉林通化正和药业公司销售员任某
的检查后,任某向王推荐购买本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王某用药后,感觉身
体不适,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并做了胃切除手术。术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王某没有想到吃了自行购买的药物会遭遇这种后果,一气之下便向法院起诉,
要求广济药业公司和租赁柜台经营药品的正和药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8
万多元。河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作出销售药品的正和药业赔偿王某
6万余元,出租柜台的广济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观点
  被告吉林通化正和药业生产的“抗骨增生片”为处方药,但药品经销商的“坐
堂”医生没有处方权,擅自向病人推荐并销售处方药,结果导致病人胃被切除,留
下六级伤残。对于这样的损害后果,该公司无疑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和使用。在
药品销售过程中,售药者应要求病人出示医生的处方,而此案的销售方没有做到这
一点,对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同样,嵩县广济药业公司也违反了药品监
督管理有关规定,将自己柜台租给他人使用,应承担连带责任。     (徐光辉任
向利)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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