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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纠纷更有效力
作者:陈孝键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医患双方协商是法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按理说,只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医疗纠纷就算是解决了。但事实上,仍有部分患方在协议履行后反悔而引发诉讼,导致医院承担二次赔偿。
  一位50岁的男性患者,因阵发性头痛20年伴右下肢无力一年到某医院就诊,经头颅CT检查,发现患者患有大脑左顶叶脑膜瘤,家属要求手术治疗。因考虑手术风险大,医院劝患者到脑专科医院治疗,但患者不同意转院,要求医院请专家前来为其手术。于是,医院请省内一著名神经外科专家实施手术,因手术难度大导致大出血,虽经全力抢救,患者终因大脑缺血时间长而呈植物人状态。
  对此,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有责任。住院三个月不交任何费用,也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后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由医院免去患者所欠医疗费,补偿2万元,一次性了结”协议,双方履约。但半年后,患者家属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患者各种费用30万元。
  法院认为,患者家属因不具医学知识,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判决协议无效,并受理了诉讼请求。为明确双方的争议问题,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于鉴定专家的观点不尽一致,医院只好与患方再次进行协商,同意再补偿12万元,患方同意到法院撤诉,双方共同申请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纠纷到此了结。
  此案在当地卫生系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尤其是有些已协商解决的患方纷纷说要重新打官司讨说法。
  怎样解决类似纠纷,该医院认真请教了法院的资深法官,他们的建议是,对此类事件医院应尽早寻求法庭调解。法官介绍说,当法院面对单方否定协议,要求重新判令院方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同意受理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医学是复杂的学科,不确定因素多,患方无医学知识,无法了解医院在突发事件中是否存在差错,更无法掌握证据。双方签订协议,患方往往处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所以,法院可判协议无效而重新审理。
  但法庭调解就不一样了,法院通过调查掌握证据,在医患双方都不存在误解并充分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事后任何一方反悔提起诉讼,法院都不会再受理。这样无疑为院方消除了后患,特别因患方重度致残需要长期治疗、护理,或患者死亡另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而引发的反悔率高的医疗纠纷,通过法庭调解更具有意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医院陈孝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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