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免费注册
 医药产业  公众健康  健康社区
    健康资讯      生殖健康 · 育儿中心 · 肝病 ·肿瘤 · 糖尿病 · 心脑血管 · 骨质疏松 · 论坛
    医生频道      女性饮食 | 儿童饮食 | 护肝饮食 | 肿瘤饮食 | 糖尿病饮食 | 心脑血管饮食
医生频道首页 | 医学动态 | 典型病历 | 学术专题 | 医疗事故 | 继续教育 | 医生频道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 医生频道 >> 医学动态 >> 业界快讯 >> 正文
出国从医需资格认定
作者:钱峰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发布《出国医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中国医师和出国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中国护士,必须在卫生部涉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进行执业资格认定。 

    该《办法》规定,卫生部涉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中心负责出国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办理资格认定的申请者必须向认定中心提交:资格认定申请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认定中心将建立认定查询数据库,为国内、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供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认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资格认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英文),由认定中心统一管理,两证书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医师、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参照该《办法》执行。  

医生频道录入:yangyp    责任编辑:yangy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连 接
第11届全球卫生研究论坛召开
卫生部评出2006年中国卫生十大新闻
卫生行政执法要每年考核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络我们 | 广告服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001(100037)
电话:010-68012929 传真:010-68052505
电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10450号
京卫网审字:[2001]第2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京)-经营性-200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