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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医疗纠纷防范
作者:佟华 李凤…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不断增加。以宣武区法院为例,2003年处理医疗纠纷案件40件,2006年66件,而2007年1~4月就已经达到40件。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判决由医院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少的几百元,多则数百万元,绝大多数患者都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且索赔数额比重较大。 

    医疗官司败诉多的原因 
    首先,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及就业机制的多元化,患者自费就医的比例增加,过去被忽略的医疗费差异及患者对治疗问题的知情权纠纷凸现出来。 
    其次,各种诊疗手段不断更新,使以往采用旧的诊疗手段未能发现的医疗问题或漏诊、误诊问题浮出水面,部分患者以新的诊疗方法衡量旧的医疗效果,从而提出医疗纠纷诉讼。 
    第三,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大并呈多样化特点,医疗机构因此推出的高档医疗保健服务、昂贵的检查及康复训练、心理减压治疗、医疗整形美容、检查套餐等新型服务,导致医疗纠纷范围和数量扩展和激增。 
    第四,个别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不尽告知义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不按医疗操作常规行事,致使患者被误诊、误治,甚至造成医疗事故。 
    第五,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大量患者涌向大医院,导致三甲医院超负荷运转,不仅影响治疗效果,也使其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高发区。 
    第六,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匮乏。当前,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缺少有效的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使医疗纠纷官司增多,加大了法院调解的压力。 

    法院审理案件面临难题 
    一是法律适用难。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处理标准不同,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数额反而较高,这就造成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各执一词,不同的法官也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相同或类似的纠纷诉讼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二是证据认定难。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是病历。一份病历少则几十页,多则上千页,由于病历的制作随病人的病情变化处于动态变化中,对是否有修改或短缺的问题很难认定。在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患者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争议,要求不经过鉴定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 
    三是短期结案难。由于证据认定问题,法院需要询问证人、进行笔迹和书写时间鉴定,部分案件中还需要调取输血记录、进行全血检验等,再加上有时需要多次进行鉴定,案件调查要占用大量时间,一般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一年以上。 
    四是矛盾化解难。很多的医疗纠纷诉讼,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均较高,甚至提出一些非理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切身利益很难作出让步,往往会导致调解困难。 

    医疗机构应积极防范纠纷 
    1.应最大限度地消除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重复检查、重复服务、重复收费以及因信息不畅造成的误诊误治。 
    2.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加强住院病历的规范管理。 
    3.对以下情况实施统一规范的知情告知制度:a)治疗或用药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b)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医疗行为。c)实施各种新技术、新疗法应说明医疗风险。 
    4.有关部门应建立医学、法学相结合的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健全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力争在诉前能够有效解决或化解医患矛盾。 
    5.在完善医疗价格公示制、住院病人医药费免费查询制和费用清单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病人对医疗费用认可的制度。 
    6.逐步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医患双方均应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在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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