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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避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案例分析
作者:陈金伟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生产销售合格药品,也无过错。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药物损害补偿制度,患者除了为药物不良反应付出身体伤残的巨大代价外,还付出了巨额医药费,这极不合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患者遭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经济损失应由药厂和医院共同负担。

    由于药厂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处于主导地位,故赔偿额应占“大头”;医院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处于次要地位,故赔偿额占“小头”;而患者因已付出身体和精神上的惨重代价,故应不再负担医药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而这位患者为乡镇企业下岗职工,每月仅领取下岗补助350元。发生此类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后,患者花了巨额医药费,使家庭经济雪上加霜。而某药厂属大型国有企业,效益尚佳;某基层医院也是效益较佳单位,二者抵御风险能力均较患者强。故上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判某药厂和基层医院分别承担70%和30%的医药费。而某基层医院也依法降低了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把药物不良反应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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