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齐二药假药的流通链中,医药中介、省医保公司和医院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医药商业单位辩称“我们不可能把药品检验得那么细”;医院也感叹“我们也不可能像药品检验单位那样检验每一批药啊”!如果齐二药已经没有了赔偿能力,谁来赔偿受害人?诸如此类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以为,“关口前移”监督机制的缺位是造成齐二药事件的致命元凶,这才是我们最应该反思的。
“关口前移”监督机制,指的是在有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后,须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能畅通执行。将监督的“关卡”前移,最大限度减少并防止出现了违法情况再进行惩罚的“后置”现象。通俗地说,事前防范比事后补救更能体现以人为本。
GMP认证从何而来?——假药的源头监督机制“关口前移”何在?
法院审理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被告称厂方花10万元买GMP认证,引起旁听者哗然。获得国家GMP认证,是企业生产药品必须过的第一个门槛。但齐二药通过的GMP认证却是厂里花钱买的!“就是一个光碟材料,是厂里花10万元买来的!实践中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这让我们看到了假药的“源头”——认证的审批部门,这个本应作为监督机制“关口前移”的部门完全丧失了“守门人”的职责。
既然厂家能够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再来看出庭的齐二药5位被告为何能掌管采购、质检、生产等流程也就不足为奇了。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说“公司有惯例,检验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出报告”;化验室主任自称“从未学过化学”……我们为使用假药致死的13名患者惋惜的同时,也深恶痛绝假药的“源头”厂家。
三被告的辩称背后——假药的流通链中监督机制“关口”荡然无存
在庭审中,3名被告竭力为己方争辩,各方都声称在这个暴涨9倍多的流通链中,自己没有拿走多少利润。齐二药称药出厂价每支5元,中介商“金蘅源”以33.84元/支的价格卖给了省医保公司,省医保公司以每支36.005元中标,中山三院根据广东省物价的规定,在符合法定允许加价28%的范围内卖给患者的价格是46.1元。在这个假药的流通链中,三方似乎有极大兴趣探讨到底是谁拿走了这577%的利润,但却忽略了问题的关键,那就是本案在审理中要追究假药是如何从出厂到整个流通过程中一直未被发现,且能够畅通无阻的。究竟谁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
在整个流通链中,谁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检验负有法定义务,是判定“关口”失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核心。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金蘅源”是该案中的药品批发企业,涉案假药是其首营品种,因此其具有进行内在质量检验的义务。而“金蘅源”已当庭承认自己没有检验能力,没有对首营品种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认定“金蘅源”违背法定义务承担责任应该没有争议。
在庭审中,本案案由究竟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是确定“关口”失守由谁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是医疗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时会重点关注医方有否过失行为;若选择产品质量侵权作为案由,被告就是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厂家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也应对药品购销过程中的药品质量承担一定的责任。
罚没款部分提前支付给患者——感受立法监督机制前移的人性化曙光
在齐二药索赔案中,多名原告提出索赔2000多万元。中山三院提出建议性意见:1920万元罚没款应先赔偿给受害人。此建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齐二药进行了合计1920万元的罚没款处罚,但依法该笔款项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依据此规定,我们似乎感受到我国立法监督机制“前移”,即保障受害人,民事部分优先的原则,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曙光在闪烁。虽然目前法院对此未作裁定,但相信由于立法机制事先考虑并作了明确规定,受害者索赔2000多万元的民事部分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
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律师徐青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