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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送车祸伤者途中遭遇车祸该如何判决?
作者:苗苗    医生频道来源:河北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

    120救护车在运送车祸中的伤者时,遭遇意外车祸,车上的伤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因救护车出事故延误了抢救时间而导致病人死亡,遂一纸诉状将救护车所属的行唐县某医院告上法庭。 

     日前,行唐县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000元。 

    120送病人途中出车祸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0日12时20分,行唐县龙州镇陈某在该县七里峰村煤场附近的公路上被车撞伤,肇事车逃逸。行唐县某医院的120救护车接到电话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救助陈某,并将陈某拉到该医院抢救,但因陈某伤势严重,医院建议转院治疗。陈某的家人在支付救护车费用后,救护车准备运送陈某到石家庄省二院治疗。 

    当车行至正定曲阳桥附近时,“嘭”的一声巨响,救护车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一时间随车医生、护士、司机、陈某的家人忙乱一团,赶紧拨打当地120。石市急救中心接报后,派救护车将陈某接到省二院抢救治疗,但终因陈某颅脑复合性损伤严重,8月22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向医院索赔13万元 

    死者家属认为,救护车是专门救助病人的车辆,患者按标准交费后,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救护车应将陈某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省二院。但运送途中突遇车祸,致使已因车祸颅脑损伤的陈某第二次受伤,且延误了抢救时间,最终导致陈某死亡,救护车所属医院对陈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年8月底,死者家人一纸诉状将行唐县某医院起诉到行唐县法院,索赔13万元。 

    庭审中,医院方辩称,医院在运送陈某转院途中,救护车与一辆农用三轮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农用三轮车一方,救护车几乎没有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陈某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很大损失,出于同情,可酌情给予10000元补偿。陈某家人要求赔偿13万元,医院不能接受。 

    医院赔4万元顺利结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唐某医院收取患者家属救护车费用后,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客运服务关系,医院负有将患者安全迅速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确保途中安全。救护车中途发生意外车祸,虽在医院方意志之外,但客观上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抢救时间,对于陈某的死亡,医院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没有对救护车车祸与陈某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且陈某为遭遇车祸的重症患者,对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也应负担一定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万元,驳回陈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10月11日,医院方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已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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