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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两命“悲剧”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郑雪倩 刘…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法律空缺亟待填补

    “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事件,在目前引发的社会争论中,可以看出多方面的问题,但其焦点问题仍然在法律层面。如医院该不该不考虑患者家属作出的决定而实施医疗救治?患者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正当的义务怎么办?

    凸显相关法律法规缺陷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就医权及知情同意权等权利。《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于极危重的病人,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及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和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该取得家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和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该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得到医院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规定是法律对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予以保护的具体体现。但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法律规定的空缺。如患者出现“紧急情况下”和“特殊情况”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医生怎样理解和把握法律免责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讲,医院实施诊治的权利是被动的,是否接受诊治的决定权在病人手中。而现行法律赋予患者就医选择和知情决定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当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时,其家属或监护人、关系人在场并放弃或拒绝进行治疗时,医院该履行的责任或义务。

    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产妇陷入昏迷,在场的丈夫自然是产妇的法定监护人或关系人,是具有行为能力人,他作出拒绝治疗的决定,其含义是代表产妇意愿的。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的情形,医生如果不尊重在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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