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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两命“悲剧”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郑雪倩 刘…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解释以及知情同意制度设置进行探讨,可以帮助我们寻求在维护患者家属同意权的同时,尽可能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有效途径。

    患者手术同意权的依据

    在现代医学模式中,手术是通过对患者身体的物理性侵袭来实现治疗疾病的目的,从而使医生的“治疗权利”与患者“不受非法侵袭”的自然权利相对立。1975年第29次世界医师大会上对《赫尔辛基宣言》附加了医方告知与患方同意的详细指南。1983年第35次世界医师大会上增加了必须从未成年人等无法律能力者处获得告知后同意的规定。由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成为医师施行手术具有合法性的前提。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患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但在《执业医师法》第22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通过对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义务的设定,保障患者受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是患者及家属对手术治疗行为具有知情同意权的依据,可以推定出患者及家属对手术治疗行为具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性质分析

    实际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本质上是基于患者同意权的委托,即患者家属是代理患者本人行使权利。本事件中,医方已经充分地履行了全部的告知义务,而产妇的丈夫坚决拒绝实施手术,拒不签字,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实际上是滥用了他代理的患者同意权。

    类似的事件在美国、日本、英国都曾有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麻州的崔尔齐夫妇曾拒绝为儿子进行治疗,希望通过祈祷使其康复,最终导致两岁大的儿子死亡。事发两年后,尽管夫妇两人极度悲伤,仍被控杀人提起公诉。

    美国社会认为,患者未成年或处于昏迷状态,不具有履行“同意”能力时,为谋求上述无同意能力患者利益或幸福的最大化,在医疗体系中设定了代理制度,代理人所做的决定并非就自己的身体行使处分权,代理人仅能在维护病人利益或幸福最大化的界限内行使代理权。因此,代理人作出拒绝对患者实施治疗行为的决定,并非为追求患者利益或幸福最大化的目的,属于代理权的滥用或亲权的滥用,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患者家属使用同意权须有监督

    毫无疑问,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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