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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两命“悲剧”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郑雪倩 刘…    医生频道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利的重要保障,当患者的同意权缺失时,患者家属拒不同意治疗行为并不符合患者利益或幸福最大化时,医师是否可以不顾家属意志而实施治疗?谁来保证医生的这种医疗行为是正当的?显然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或英国,当患者家属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医师可以向法院请求裁定,或经管理医疗事务的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为患者实施正当的医疗行为。但后一种做法受到学者的质疑,认为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行使的管理权是一种公权力,在有必要行使的时候,应受到中立的司法机构——法院的监督才比较合适。

    建立患者治疗权利救济制度

    为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我国有必要建立患者治疗权利救济制度。

    首先,当医生认为患者家属的不同意治疗行为是基于不合理的理由时,可以申请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实施医疗行为。

    其次,设立一个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群众代表组成的中立机构,由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患者家属不同意治疗的理由和行为进行评议。如中立机构的评议认为患者家属拒不同意治疗的行为属于同意代理权的滥用,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立机构的评议结果,裁定医师可以实施医疗行为,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只要医疗行为符合操作规范,医师及医疗机构皆可免责。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曹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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