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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索赔数额最高医疗纠纷案终审
作者:马竞 曹天…    医生频道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6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迄今国内索赔数额最高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河北第三医院)、创生医疗器械(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生公司)共同预付受害人申某医疗费用人民币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判决书同时载明,如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最终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申某可另行主张。由于索赔870万美元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申某没有在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上签字。

    未注册医疗器械螺钉断裂引发巨额索赔诉讼

    2003年5月,河北省定州市女青年申某在家中不慎摔伤,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河北第三医院为申某进行了手术治疗,在其腰椎患处植入了创生公司生产的体内植入物GSS-Ⅲ型金属架(该产品未申请国家注册)。申某出院后,经过康复锻炼,于2004年底借助双拐可以活动,后来可在不使用双拐的情况下进行一些简单活动。2005年3月和10月,申某体内的4颗椎弓根螺钉有两颗先后出现断裂。

    2007年4月,申某提起诉讼,要求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预先支付自己到美国再次手术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70万美元。

    2007年9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河北第三医院为申某进行手术治疗,费用由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共同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共同赔偿申某再次手术所带来的精神损害2万元整,并互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申某不服此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原审提出的由二被上诉人预先支付870万美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医院及医疗器械公司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8年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申某上诉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案。

    在二审中,申某首先提出,由河北第三医院和创生公司二被上诉人负担费用,让其到美国霍普金森医院进行治疗。但二被上诉人表示,河北第三医院有能力完成对申某的后续治疗。

    基于申某身体的实际情况,二审中河北省高院建议先由申某在国内自由选择一家其信得过的医院进行会诊,确定医疗方案后再行治疗。对此建议,二被上诉人表示理解和服从,但申某表示拒绝。后经法官协调,申某同意并选择到上海某医院进行会诊。在法官主持下,三方当事人共同到上海见证了会诊过程。上海某医院出具了诊断及处理意见。申某认为,上海某医院的意见同北京两家医院为她出具的意见类似,如国内医院不能保证手术百分之百安全,她将拒绝在国内治疗。申某还申请证人杨某出庭,以证明国内的体内植入物都存在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河北第三医院植入申某体内的椎弓根螺钉发生断裂,原审判令该院再次为申某进行手术,限制了申某的就医选择权,申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证人杨某和申某的病情、植入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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