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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事件判断 中山三院也要付赔偿
作者:yang    医生频道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6月26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    六人全赔五人赔六成

    “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11名患者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没有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因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故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案原告损失100%。对于注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没有确切证据显示患者的病情加重与使用该药有关的,被告赔偿其60%的损失。

    昨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三日内赔偿各案原告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08247.46元。被告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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