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免费注册
 医药产业  公众健康  健康社区
    健康资讯      生殖健康 · 育儿中心 · 肝病 ·肿瘤 · 糖尿病 · 心脑血管 · 骨质疏松 · 论坛
    医生频道      女性饮食 | 儿童饮食 | 护肝饮食 | 肿瘤饮食 | 糖尿病饮食 | 心脑血管饮食
医生频道首页 | 医学动态 | 典型病历 | 学术专题 | 医疗事故 | 继续教育 | 医生频道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 医生频道 >> 医学动态 >> 业界快讯 >> 正文
齐二药事件判断 中山三院也要付赔偿
作者:yang    医生频道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7

    索赔对象    可选择任意被告索赔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

    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原告律师陈北元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任何一个单位要求支付全部赔偿金。而支付了赔偿金的被告可以向其他被告方追偿。但由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实际上已经倒闭,要想追偿必须要回当地药监行政管理部门对“齐二药”行政罚款的1960万元。

    判决依据    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

    昨日,天河区法院对判决依据作了详细说明。法院认定虽然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对“齐二药”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广州金蘅源公司、省医保公司是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盈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且中山三院亦自认为销售者,故中山三院亦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医生频道录入:yangyp    责任编辑:yangyp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 关 连 接
没有相关医生频道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联络我们 | 广告服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北京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001(100037)
电话:010-68012929 传真:010-68052505
电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10450号
京卫网审字:[2001]第2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京)-经营性-2005-0033